《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于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基金骗保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骗保”行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要移送公安机关!
条例明确规定了禁止以任何方式危害基金安全,包括禁止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
禁止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保证明。
禁止瞒报、漏报社保费缴费基数、人数。 ......等等 下面我们把《条例》相关规定搬上来给大伙儿瞧瞧~~不想看文字的,可直接看视频! 社保服务机构骗保 最高罚5倍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不得“虚列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虚报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包括,“不按规定审核参保人身份, 导致冒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违反规定将参保人在非协议医疗机构 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以及“出具虚假诊断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 结算单据、发票、证明等 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帮助他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
如果医院、药店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 有这些骗保行为, 不仅要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基金, 还将被最高处以5倍罚款, 甚至暂停或者解除服务协议, 相关责任人也要被吊销执业资格! 用人单位和个人“骗保”要移送公安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实申报并按时全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人数,或者以发放补贴、签订协议等形式拒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义务; (2)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 (3)伪造、变造个人档案材料、身份证明、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信息数据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4)违反规定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5)冒用他人身份和社会保险证明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6)出借本人社会保险证件协助他人或者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7)隐瞒丧失领取条件的事实,领取社会保险待遇; (8)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办理案件时发现单位和个人涉嫌社会保险欺诈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行为。 此外,社保服务机构不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待遇,违背诊疗规范进行过度检查、治疗、护理、康复等造成社会保险基金不必要的支出等其他侵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的行为也被《条例》明文禁止。
以上“骗保”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需承担相应责任。 危害社保基金安全, 后果严重,切勿以身试法!